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凭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1以上至1000 | 2.5 |
3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4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5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7 | 10000以上 | 0.1 |
国 家 计 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计算方法】一、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按“附表一: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执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二、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确定。
附表一: 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1 | 100以下(含100) | 4 |
2 | 101~200部分 | 2 |
3 | 201~1000部分 | 2 |
4 | 1001~2000部分 | 1.5 |
5 | 2001~5000部分 | 0.8 |
6 | 5001~10000部分 | 0.4 |
7 | 10000部分 | 0.1 |
附表二: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 收费标准(万元) |
1 | 5以下(含5) | 4~8 |
2 | 5~20(含20) | 8~12 |
3 | 20~50(含50) | 12~20 |
4 | 50以上 | 20~40 |
注:1、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的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