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


 

一、确定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县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根据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确定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二、制作招标文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制作该项目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审核

由承办人拟定招标文件初稿,经分中心标书审查小组初审后,向采购人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予确认签字,然后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布公告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一经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意,即在中心网站、电子屏幕、触摸屏和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接受报名

政府采购窗口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或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六、资格预审

按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由资格预审小组(采购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在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和公证员对资格预审全过程实行监督。

七、发出邀请

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后,由分中心向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有关了解投标人名单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八、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到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未按约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失去投标资格。

十、招标答疑或澄清

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不特定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在县招投标中心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或以书面形式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但在上述活动中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十一、落实开评标场地

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与中心业务科衔接落实开标、评标时间和场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抽取评标专家

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分别从省、市、县专家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抽取外地专家时应在开标会议前24小时内进行,抽取本地专家一般应在开标会议前1个小时内进行。抽取评标专家时,采购人代表和监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十三、接受投标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到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窗口递送投标文件。政府采购窗口应予以签收,并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十四、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分中心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公开举行。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县监察局、县政府采购办等有关监管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十五、评标

评标在县招投标中心评标室进行,评委持证入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宣布。县招投标中心及分中心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进行监督。

十六、评标报告

分中心应在评标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并报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中标公告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原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上刊登中标公告。

十八、中标通知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分中心应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采购人,并报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授予合同

由供需双方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除明确由分中心签订合同外),并经分中心审核后生效。同时报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履约验收

凡由分中心与供应商签订的项目合同,验收由分中心负责组织,其余合同履约验收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涉及重大或典型项目的验收,分中心酌情参与验收或组织验收。

二十一、资金支付
按财政部门现行规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