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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