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七条 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 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
(三)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项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增资、购并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境外投资、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属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转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备案项目。
市、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备案,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无隶属关系企业的备案项目,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提交项目简介。
(四)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七)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属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五章 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签收登记,出具签收单。行政审批管理处对项目申请文件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在研究决定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建设项目,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场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正式受理的审批和核准类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批准、核准文件和决定书。对不予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核准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对正式受理的备案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证明和决定书,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咨询评估(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审查)以及需报省政府研究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决定,由行政审批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二十二条 对正式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省直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许可过错发生的,按照《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建设项目受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通知书
受理号:第(2007)0001号
经办人: 电话: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通知书(存根)
受理号:第(2007)00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登记号:(2007)00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存根)
登记号:(2007)00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号:(2007)0001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存根)
登记号:(2007)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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