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03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两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四、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一式5份。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下、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应同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六、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委托评估费用列同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
八、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杜会公布,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6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十一、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十二、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包括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规模、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请将此通知抓紧转发至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计委)、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