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1-03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07〕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启动19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积极促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通过推进墙材革新与节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2200万吨标准煤,节地21.6万亩,利废1.6亿吨。
(二)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建成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再生水利用能力40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积极推进墙材革新,大力发展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减排二氧化碳5852万吨,二氧化硫44万吨。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狠抓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实现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四)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组织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山东省海岸带规划、济南都市圈规划,合理布局能源、交通、环保等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建立节约型循环型城市化发展模式,科学划分城市建设时序,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设施水平。加强规划调控和监督检查,防止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城市建设乱铺摊子问题的出现,严禁建设宽马路、大广场等不良建设行为。
(五)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发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扎实做好关停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小火电机组工作。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先建后拆、先改后停;积极稳妥,不留隐患;保障供热、维护稳定”的原则,抓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对承担城市供热任务的热电联产小火电机组进行分类筛选、登记造册;研究制定承担当地供热任务的热电联产企业认定标准,指导各市组织认定;督导各市编制完善城市供热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役热电机组的在线检测、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研究制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小火电机组关停的相关行业政策。
(七)转变住宅建设和消费模式,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组织开展2006-2007年度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强规划监管,严格落实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房达到商品房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逐步完善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政策,积极创建康居示范工程,培育住宅产业化基地。大力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实现A级性能认定的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比例达到35%以上的目标。积极推进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
三、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
(八)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设市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工程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今年重点抓好工程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今年启动5个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九)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督导设区的市全面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实现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二是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积极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三是积极开展供热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新建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加快既有建筑热计量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十一五”期间,培育34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示范项目。
(十)推动既有建筑建筑节能改造。一是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二是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各市应对辖区内居住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十一)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今年,将在济南市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工作,其他设区城市明后两年全部实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十二)积极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一是继续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预期效益。二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积极组织申报第二批项目,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配套的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十一五”城市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的实施。多渠道筹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污水管网、脱氮除磷、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南水北调沿线所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水管网、除磷脱氮、垃圾处理、污泥厂外处置工程年底前完成。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和改造,把城市污水管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尽快配套完善。
(十四)加快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列入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再生水建设项目,年内全部开工。开展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调研,提出加快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的对策措施。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住宅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
(十五)抓好城市污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定出台《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和出水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和核定。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五、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六)大力推进“禁实”,积极发展节能利废建材。认真贯彻省政府181号令要求,加强督导,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县以上城市全部“禁实”的目标要求,对行动不力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查责任。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和河(海湖)泥等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积极发展节能利废新型建筑材料,推动新型墙材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组织新型墙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关闭拆除实心粘土砖(瓦)窑场,指导实心粘土砖厂转产新型墙材。
(十七)强化节水监管,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定量供应、分类计价、超量加价的原则,建立全新的用水管理新机制。根据城市水源储备情况,合理确定城市用水量总量计划。加快“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督促各城市普查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和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提出更换改造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
(十八)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二是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实现垃圾资源化。三是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
六、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积极支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攻克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节能减排技术目录,加快成熟节能减排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为突破口,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
七、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省政府已将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完成情况列为考核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按照省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关于建设奖项评选严格贯彻建筑节能要求的通知》要求,在建设领域各项比活动和示范项目中,严格实行建筑节能和“禁实”一票否决制度。
(二十二)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程序,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管,确保节能标准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督促各地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制度,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交付使用。二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三是自2008年始,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品质状况表等文件中载明节能措施、耗能量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三)强化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公交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公交企业及时淘汰、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节能要求的车辆,加快新型环保、节能车辆的推广。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推动“节能公交”发展的新路子。积极推进公交行业信息化,建立完善公交智能调度体系,实现车辆和线路的科学调度管理,提高车辆的满载率和公交系统的运输能力。
(二十四)推进照明节能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总结城市绿色照明和建筑照明先进经验,建设城市绿色照明、建筑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推广采用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确保实现国家确定的各项绿色照明工作目标。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照明能源。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城市照明智能化监控系统,实现集中管理、集中监控,努力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效率,降低城市照明电耗。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对酒店、商厦、写字楼、体育馆场的照明实施节能改造。
(二十五)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管理力度。一是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制定《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山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等,推行建筑节能测评和标识制度。对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供热(制冷)系统效率、单位建筑面积耗热量指标、实际节能效果等予以测评,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二是严格实施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省统一认定制度。今年,要进一步完善认定制度,调整充实认定产品目录,进一步推动节能技术产品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三是推动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在城市强制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八、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六)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建筑节能立法的调研。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等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强化标准规范对节能减排的引导与约束作用。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建筑节能监督考核机制。会同省监察厅成立墙改建筑节能督察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建筑节能与“禁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协调监察、经贸、国土、财政等部门,年底前联合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九、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八)多渠道筹措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从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城建资金、土地收益、水资源费、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多渠道筹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
(二十九)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城市居民用水推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施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开发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二是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并使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今年设区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平均1元/吨,县级市和县城要提高到平均0.8元/吨。
(三十)完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激励政策。一是认真落实国家、省抑制实心粘土砖(瓦)和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山东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实施办法》,严格基金征管,充分发挥调控作用。三是研究出台鼓励建筑节能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应用,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拉动机制;三是制定实施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对超过能耗定额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知识培训。对从事节能减排管理及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人员专业素质。今年,以宣贯国家《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重点,在全省建设领域开展节能减排集中培训工作。
(三十二)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节能减排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揭露和曝光违反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