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11-03

 

用地扶持政策

(一)在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 100万元(1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用地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400万美元)、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80%、70%给予资金扶持。
    (二)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 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70%给予资金扶持。
    (三)在高新区外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万元(50万美元)、100万元(10万美元)以上的,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40%30%的资金扶持。
    (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五)投资开发农、林业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方式办理手续,使用期限为 30—50年。

财政扶持政策

(六)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6-8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和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40%3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且独立核算的,给予100%的资金扶持。
    (七)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按实际外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计算新增税收,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八)新办旅游业、商业、娱乐业、物业管理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0万元(2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属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项目的,给予100%的资金扶持。

(九)投资兴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营业之日起, 8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收费政策

(十)在高新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十一)在高新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3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其他政策

(十二)对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500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且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5000万元(400万美元)以上的钢铁深加工项目;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附加值高、外向度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十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莱芜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和自然人,包括省以上驻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十四)在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由高新区组织认定并兑现用地和财政扶持政策。在高新区外建设的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招商办、考核办组织认定项目及投资额,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用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考核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办理 .
   
(十五)本政策自 200441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政策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招商工作办公室督办落实。过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此之前的外来投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