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3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和村庄改造的通知》、《关于推进村庄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是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农村社区污水处理的新模式、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相比上级的要求、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须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须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须进一步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模式

对农村社区生活污水进行全面治理,所有新建社区都要配建污水处理设施,按有关规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各区、镇(街道)要抓紧落实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入住但没有配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社区,在201112月底以前完成项目补建并投入运行;正在建设的农村社区,在主体工程竣工前进行配建。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模式。原则上,在城市近郊、大型厂矿周边的农村社区,要加强管网建设,纳入城市或厂矿污水处理管网系统;在有条件的镇(街道)特别是重点镇(街道)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对其他社区,可根据农村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合理采用微生物集成处理、人工湿地、沼气等多种治理方式,鼓励废水治理实现资源化、生态化、景观化。

三、严格农村社区项目审批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位

对于新建农村社区,要坚持污水处理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中,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凡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水治理方案不合理的,环保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审批;凡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的,建设部门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污水处理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建设部门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解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费用

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并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筹措资金。环保、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捆绑使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贴。鼓励采用BOTBT等模式,引进企业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有偿处理机制,按照“谁排污谁付费”的市场化原则,经村民同意,各村(居)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根据各自实际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区、镇(街道)可探索建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公积金制度,在村(居)民安置入住时,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公积金,由镇(街道)财政专户储存,用于社区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要加强对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各级要在媒体公布投诉电话,由群众对农村社区污水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作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管委会)、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并与镇(街道)、村评优树先挂钩,确保全市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