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3-04-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大第54号公告)

(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三、业务办理

(一)自行招标备案。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项目备案登记。

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并报送下列材料:

(1)附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3)具备工程招标条件的相应资料;

(4)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除需前款(1)(2)(3)(5)的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拟定的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经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3)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的,由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2、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

(2)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3)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5)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6)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2、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网(http://www.sdzb.gov.cn/

(五)投标报名。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发布的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限和地点,接受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

(六)资格审查。

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七)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八)发售招标资料。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九)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代表应于开标前一天或当日持授权委托书在工程交易中心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

(十)开标。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十一)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十二)定标。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一般不超过90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十三)中标公示。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⑴合同全部文本;⑵中标通知书;⑶招标资料汇编。2、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⑴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登记表;⑵合同全部文本。

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令)。“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招标投标责任追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

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3、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5、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4、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17、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18、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9、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经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3)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6、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

(2)直接或者间接干涉评标活动的;

(3)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4)接到检举和举报后未按规定组织处理的;

(5)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

(6)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四)《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4)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5)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6)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7)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3)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4)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5)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

(2)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8、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2)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

(4)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职责机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鲁编(1991)181号文件核定,同意单设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和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受理并调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投诉;受理并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各市及县、区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依法调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负责招标项目备案和管理,包括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质情况、入围情况、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标底、其它补充文件)及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备案;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考核、不良行为的记录等,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负责评标专家的行为监督,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检查评标专家档案;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同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运行流程

 

序号

招标程序

工作内容

责任主体

依据及时限

1

自行招标备案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即时办结。

2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即时办结。

3

招标项目备案登记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1)附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3)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应资料;(4)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除需前款(1)(2)(3)(5)的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拟定的投标邀请书。(2)招标人经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3)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二)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2)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3)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4)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5)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6)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4

发布招标公告或

资格预审公告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二)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网(http://www.sdzb.gov.cn/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即时办结。

5

投标报名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发布的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限和地点,接受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时限不少于5日。

6

资格审查

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即时办结。

7

招标文件备案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即时办结。

8

发售招标资料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即时办结。

9

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代表应于开标前一天或当日持授权委托书在工程交易中心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开标当日。

10

开标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现场进行。

11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二)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现场进行。

12

定标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3

中标公示

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4

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5

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中标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