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9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的,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四条 招标人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可以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分(子)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二)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三)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四)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七)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以及综合评估法采用次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担保额度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五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可以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技术标分值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应当不超过10%,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应当不少于70%。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第一节 技术标评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形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将技术标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封面上;
(二)评委对技术标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宣布技术标编号对应的投标人名称;
(四)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电子评标系统完成暗标的编号、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人技术标暗标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条 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工程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不提交技术标,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评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现场答辩的应采用背对背形式。
第二节 资信标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尚未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评审,所获奖项应当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并在其主办网站公示;
(三)设置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之一: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其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
(四)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的要求不得局限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
(五)联合体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六)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七)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第三节 商务标评审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方式选取清单分部分项进行评审,选取方式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或者根据项目特点有重点地选取分部分项,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统一规定选取方式。
采取随机抽取分部分项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先由工程造价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再由全体评委随机抽取评审项进行评审。
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所有分部分项全部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可以在开标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通过详细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唱标记录;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否决原因和否决依据;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附件五)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电子评标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电子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的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四十四条 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细则(附件一至五)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在全省统一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综合评估法细则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一、技术标评审(≤20分)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技术标封章、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4.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否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评审因素必须达到的合格标准要求的投标;
5.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1.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绿色建筑、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要求;
(1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2)材料样品;
(13)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
(14)其他。
2.评审要点(1)~(7)项为必选项,(8)~(13)项为可选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列入。
3.评审要点分值。技术标评审要点必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3分,可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2分。其中(11)项(材料样品)分值不应超过1分。
4.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5.需要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需要陈述或答辩的内容。陈述或答辩顺序采用随机编号;陈述或答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背对背形式;陈述或答辩的内容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陈述或答辩不得分。
6.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7.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8.投标人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0分。
9.招标文件设定技术标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合格标准的投标人。
二、资信标评审(≤10分)
(一)初步评审
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资信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2.否决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否决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资信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的投标。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资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资信标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质、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获得奖项、保证农民工工资、信用考核等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
1.投标人资质(≤1分)
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资质等级制定量化标准。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2.5分)
(1)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对项目班子配备人员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配置数量等指标设定最低标准和量化标准。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项目管理班子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包括: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员、机械(设备)管理员、资料员等)。
(3)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明应当以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为准,关键岗位证书应当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3.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5分)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对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的类似工程进行量化评审。
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本次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4.获得奖项(≤1.5分)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对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承建的工程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进行量化。
(1)奖项范围
国家级奖项一般是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安装协会)、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中国建筑业协会);
省级奖项一般是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如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山东省优质工程、山东省优质安装工程(鲁安杯)、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样板工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外获得奖项应当相当于同等水平,并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的;
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按省级计算。
(2)奖项分值
获得质量奖项的,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3分;获得安全奖项的,国家级≤0.5分,省级≤0.3分,市级≤0.2分;同一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应当只计取一次得分。
(3)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5.投标人信用考核(≤3.5分)
(1)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考核或信用评价情况采用加分制(可按等级制)或者扣分制进行量化评审。
(2)采用该项评审的,招标人可以不再要求对投标人1~4项内容(投标人资质等级、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业绩、奖项情况)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70分)
(一)初步评审
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2.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4.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5.否决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审。
1.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基准价有下列4种计算方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选定一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综合平均法
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
A:投标价算术平均值。
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以下相同)<7时,A=所有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7≤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B:招标控制价。
K:下浮系数;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为88%~100%。
Q:权重比例Q1+Q2=100%;
Q1、Q2取值均应≥30%。
K1、Q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不少于5个。
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评标基准价C=A2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A1。
当n<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9≤n<11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价、6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确定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3%~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0%~110%(含90%和110%)。
第三步:确定评标基准价A2。
按照第一步计算A1的规则,对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A2。
方法三:二次平均价法
评标基准价C=A2
A1=所有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5时,A2=所有不高于A1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5时,A2=A1×K。
K:下浮系数。(取值范围为95%~98%,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取值数量应不少于5个;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四:次低投标价法
评标基准价C=所有有效标书投标报价中的次低投标价
2.投标报价评审(≥50分)
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3.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20分)
招标人可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和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合理性评标基准价有2种计算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平均法
评标基准价为各投标报价中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当n≥5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其中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方法二:招标控制价法
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措施费项目总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
(2)措施费项目报价评审
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0.3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减完为止。
(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
1)采用电子评标时,有效投标报价的所有分部分项中,当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不超过10%时,得M/N分;当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超过10%时,得0分。本项得分等于每个子项综合单价报价评分之和。
M: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评审满分分值
N: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
2)无法采用电子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采用以下方式对不少于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进行评审。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评标基准价相差超过10%(含10%)的,每项扣M/10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M/10分;每项不重复扣分,扣完为止。
所评不少于10项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方法,是招标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招标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剩余其他项分部分项工程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4)上述所称投标报价是指通过初步审查,并进行细微偏差修改后的投标报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详细评审后的3项总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并推荐得分最高的前3名依次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 技术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3.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详细评审采用合格制法进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各项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定其技术标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合格票数不足三分之二的技术标视为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审要点参照《综合评估法细则》中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
二、资信标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将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获得奖项、信用考核等情况作为基本要求,其中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获得奖项不得设置数量要求。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内容对投标人资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一)否决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二)否决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三)否决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资信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投标。
三、商务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1.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4.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5.否决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6.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且构成恶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二)详细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方法分为投标报价直接评审法和量化因素折算价格法。
方法一:投标报价直接评审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方法二:量化因素折算价格法
1.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其他因素及折算量化标准。评标委员会依据量化标准对有效投标报价和其他各项因素进行报价折算,经评审折算后的投标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按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推荐前3名为中标人。
2.评审因素及折算量化标准
(1)质量、安全目标
可按照投标人承诺达到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等级层次以一定比例扣减投标报价,扣减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设定质量、安全目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交付时间、数额,退还条件、期限等具体办法,当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实现其承诺时,质量、安全目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工期目标
投标人承诺工期目标比招标工期提前竣工,应当严格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且在技术标中详细说明加快工程进度采用的具体措施,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技术措施合理的,根据提前竣工缩短工期的比例,按投标报价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扣减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算术性错误及不平衡报价
投标报价因算术性错误需要修正的,投标报价主要材料、分部分项的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相应单项价格的,可按一定比例增加投标报价,增加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上述因素及其调整标准,也可设置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及量化标准。扣减(增加)总额一般不应超过15%。
3.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折算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排名依次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报价(折算后)相同时,由招标人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确定排序。
附件3
合理低价法细则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技术标、资信标评审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二、商务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二)详细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加权平均法
评标基准价C=A×K
A:投标价算术平均值。
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以下相同)<7时,A=所有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7≤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K:加权系数。(取值范围为95%~98%,在开标前由招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不少于5个。)
方法二:综合平均法
按照《综合评估法细则》中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一执行。
2.投标报价偏离值的确定
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C的差值(绝对值)为投标报价偏离值。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值由小到大依次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值相同时,由招标人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确定排序。
附件4
合理区间法细则
一、开评标程序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开标、评标:
(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会议;
(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照投标文件的递交顺序,随机抽取投标人编号,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三)招标人代表根据投标人编号随机抽取投标人进入评审的排名次序;
(四)评标委员会对排名前3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技术标、资信标及商务标评审;
(五)3名投标人均通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
(六)3名投标人中如出现没有通过评审的,按照排名先后,由其他投标人依次递补进入评审,直至评审出符合要求的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
(七)经评审,所有投标人中通过评审不足3名的,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技术标、资信标评审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相关规则执行。
三、商务标评审
(一)合理区间范围确定
将招标控制价至招标人期望价Q定为合理区间。
Q=(1-P)×(B-F)+F
Q:招标人期望合理价;
B:招标控制价;
F: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F=0);
P:下浮比率。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投标报价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投标人投标总价、项目措施费、分部分项单价,均在招标人确定的合理区间范围内的,属于合格投标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属于不合格投标报价,不予通过评审。
附件5
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以外的招标工程可以使用评定分离定标法。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其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办法、票决方法、定标等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确定中标人。其成员为7名及以上单数,由招标人或联合项目业主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其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招标人不得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定标。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名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按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定标事项。
二、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由下列4种组成,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1种作为定标办法,也可以选取2种以上定标办法,在开标会现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一)直接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二)排序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先后中标的顺序从小到大排序,将中标候选人所得排序号累加即为的得票数,得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为2家及以上时,可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
定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先后中标的顺序从小到大排序,将中标候选人所得排序号累加即为得票数。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最少的前2名中标候选人再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当票数最少的前2名中标候选人发生并列情形时,并列者均进入抽签确定中标人程序。
(四)直接抽签定标
采用合理区间法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当直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在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可以选用本方法。
三、定标程序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二)定标准备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3日内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根据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向定标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三)定标会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价报告结果起5日内召开定标会。
(四)定标公示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召开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并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和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