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3

 

 

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建招字〔20153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72),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鲁政办字[2015]172号规定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正常的承发包交易活动。

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

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转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费用。

四、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自主确定发包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要依法监管工程实施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形成新的监管真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园区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要作为重点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21

 

 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7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系指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其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时,要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五、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工程建设采用招标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备案和监督。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同时,要依法强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