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核心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农高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城市核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本着让利于民、建设精品城市的原则,确保2017年完成城市核心区70万平方米(莱城区完成60万平方米,高新区完成1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改造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明确实施主体,做到权责统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中村”的改造、安置、建设配套等工作。要做到包改造、包安置、包安全、包稳定。市级负责对“城中村”改造任务的确定、区级改造方案的备案以及调度、督导和考核。

    (二)坚持统一规划,实施连片改造。“城中村”改造坚持“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高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要求,通盘考虑周边环境、设施配套、城市景观等,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三)完善设施配套,建设精品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的文件要求,搞好道路、水系、绿化、停车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对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创新运作方式,推进改造步伐。

    1.继续实行区级会审、市级备案、区级审批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级“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改造方案进行集中会审,形成意见后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项目基本建设手续由区级审批(区级无审批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托“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设立融资平台,争取国家信贷、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也可以单个改造项目或片区作为平台进行招商开发等多种融资形式,进行“城中村”改造。

    二、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统筹安排村庄拆迁土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与腾出土地用于公开出让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出原村庄旧址占地面积,依据城市规划超出原村庄旧址占地面积的,超占部分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扶持政策。

    2.合理确定安置用地面积。各实施主体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统筹安排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居民安置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居民安置用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确定安置用地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安置区用地15%的标准配建部分商业设施用于保障安置村民及村集体的长期收益,配建的商业安置用房部分不得对外出售。

    3.合理确定供地方式。安置区用地鼓励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也可以办理划拨手续,供地主体可以是村集体、由村集体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的国有平台公司。安置房建成后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首次登记后可以为安置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时参照划拨商品房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配建安置商业用房首次登记后可以为村集体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城中村”改造腾出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必须公开出让。

    4.“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具备供地条件的,可根据改造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具体分期供地规模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研究确定。

    5.“城中村”改造用地按照城市规划执行。因涉及到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异地安置的,扣除安置用地面积后应公开出让面积可以置换到基准地价同一级别范围内其他位置,政府依法征收(收回)后公开出让;新占地部分涉及增加的征地成本及相关税费由占用原村庄旧址土地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承担。异地建设所需计划指标,由其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

    (二)收费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安置房和生活保障用房建设过程中的收费标准,参照莱政发[2012]47号文件中“免收市级以下(不含上缴省比例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规定执行。

    2.“城中村”改造腾出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建设过程中的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扣除为企业代收部分,由实施主体统筹用于改造安置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安置政策。

    1.“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实行改造房屋评估价款与还迁房价款对冲账的方式,相互找差价。

    2.选择实物安置,多层住宅的每户还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住宅的每户还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10平方米,被改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货币形式结算。只有一套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还房。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工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四)扶持政策。

    1.拆迁安置成本确认及拨付。拆迁安置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核定确认。土地公开出让后,可将拆迁安置成本列入土地出让成本,但不得超过土地成交价款扣除按规定计提有关基金和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后的余额。计提的有关基金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公开出让后1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与竞买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土地竞买保证金、预交款转为出让金,再由市财政局10日内将土地成交价款的60%作为拆迁安置成本预拨给实施主体,剩余资金由市财政和市国土部门按程序进行结算后拨付。

安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拆迁安置成本结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2.“城中村”改造中的新社区安置房和公共配套建设工程以及“城中村”改造属地下采空区范围(具体采空区范围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确定)的,在改造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以及安置住房及安置商业用房改造建设完成后为安置户及村集体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按年度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莱政字[2015]65号文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给予资金扶持”的规定,奖补各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统筹使用。

    3.“城中村”改造项目内涉及学校新建、扩建用地不实行异地置换拍卖的,由学校投资主体按照该片区土地拍卖价承担相应的土地补偿。

    4.“城中村”改造项目内涉及河道占地的,对新增河道占地不实行异地置换拍卖的,由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收益主体按照该片区土地拍卖价承担相应的土地补偿;对河道治理、河道内敷设的排污、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主体承担;对河道的绿化、美化等景观治理的投资,属于新建小区内景观河道的,由小区建设投资主体承担,属于城市景观河道的,由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收益主体承担。

    5.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凡“四证一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划拨土地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手续齐全的,由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争取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棚户区改造的信贷和财政扶持政策。

    6.“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城市高压线,由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领导

    1.市里成立了城市核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和协调推进工作组,并以莱政办字[2017]35号文件下发。莱城区和高新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负责抓好城市核心区的“城中村”改造。

    2.加强调度考核。市里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调度、督导、考核。将“城中村”改造完成情况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实绩考核。

    四、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核心片区以外的城中村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中村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