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
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
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人防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
  (三)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
  (四)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五)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
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
算等活动。
  第十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人防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
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人防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
竣工结算等。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应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根据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原则、人
防工程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影响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并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
定额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等计价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施
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单位对招标人防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等,结合企
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可采
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严格遵守邀请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中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
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
  从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人员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
依法查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违规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过程中发生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发现问题不如实汇报,使工程造
价不合理部分超过规定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发现有利用职权进行不恰当干预时有权进行抵制。对违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按
规定进行人防工程造价编制及审查,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隐瞒不报者应由本人承
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