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

发布时间:2018-07-23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
资
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工作原则)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宽准入、平等对待,便利高效、监管有力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核准、备案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
相关工作。
        第五条(核准项目)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
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
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备案项目)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七条(核准备案机关) 本办法所称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线平台)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
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核准项目申请)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附具
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出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对于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平台查询的材料,核准机关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
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报程序)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
        由省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转送项目申请材料。
        由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机关转送项目申请材料。
        收到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送。
        第十一条(受理程序)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或者调整相关文件。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核准审查) 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核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评估评议) 核准机关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
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等构成重大影响的,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专家评议、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评估评议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核准决定)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核准机关进行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
计入核准期限内。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核准文 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核准变更)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原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核准有效期及延期)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
的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
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和省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备案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有效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十八条(备案告知) 备案机关自收到备案项目信息7个工作日内,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并通知有关部门:
        (一)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的;
        (三)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备案变更) 已备案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单位放弃项目建设的。
        第二十条(材料真实性) 项目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送义务,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
基本信息,并对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和互通)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
共享。
        第二十三条(信用监管) 项目单位在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三)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四)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准用性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山东省区域内利用不纳入财政预算的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
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重点:
        1.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2.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
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3.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4.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5.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6.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山东省区域内利用不纳入财政预算的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个人投资建设
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