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8〕28号)

发布时间:2018-06-01

各市财政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规定>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18〕490号),现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
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及《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63号)中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项目的招标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工程项目招标标准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标准由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标准由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其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保持不变。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标准
级次
货物
服务
工程
省级
200
20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20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工程为400万元)
市级
15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货物为200万元)
15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20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工程为400万元)
县级
10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货物为200万元)
10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20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工程为400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