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6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交公﹝2017﹞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1月20日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公路涉路工程(以下简称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设满足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需要,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
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通过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在法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公路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
核,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及其运营的影响,编制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
和建议。 
    第五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应开展技术评价工作: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经营性公路等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影响公路使用功能
的; 
    (二)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跨越公路架设10KV及以上高压电线且电力塔(杆)至公路路缘石(或者路肩)外缘垂直距离小于一倍
塔(杆)高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施工的; 
    (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大中型厂矿企业、物流园区、客货运中心、学校、旅游景点等车流、人流较大的出入道路与公路增设或
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第六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
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收集从事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单位的名称、设计资质、工程咨询业务能力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供涉路工程建设
单位选择委托技术评价单位时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涉路工程建设按规定需进行两阶段以上勘察设计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涉路工程技术评价;需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应在施工
图设计阶段开展涉路工程技术评价。
    第九条 涉路工程项目法人应向技术评价单位提供必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技术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派人到涉路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中所涉及公路现状、与公路的位置关系、与周边
有关构造物的位置关系、方案设计主要技术指标等进行详细核实。 
    第十一条 技术评价单位应对修改后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技术评价单位必须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报告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涉路工程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技术评
价单位出具不真实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评价单位不得为与其有产权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涉路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价。  
    第十四条 技术评价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价报告有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