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0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的通知
                                                                                   中咨协职业〔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工程咨询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精神,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
伍建设,健全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体系,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发展需要,
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
育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号)同
时废止。
    请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和各工程咨询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增强其职业素养,促进工程咨
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具体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
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应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
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经济社会和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是逾期初始登记、继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公需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是指咨询
工程师(投资)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包括远程教育、面授教育、企业内部培训和其他形式四种方式。
    (一)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由中咨协会提供教育平台,统一组织实施。远程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二)面授教育
    面授教育包括中咨协会、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根据各自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论坛及学术
讲座等。
    面授教育应当围绕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紧密结合工程咨询业务实际需要开展,内容以专业科目为主。
    开展面授教育的机构应与工程咨询行业相关、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的相关要求,
经中咨协会确认方可开展工作。
    (三)企业内部培训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本规程,自行组织适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的教育培训活动,并计入专业科目学时。
    (四)其他形式
    以下情形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见附表。
    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
    2、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务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与工程咨询有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类课题研究等。
    3、受中咨协会或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委托,承担行业相关工作。
    4、获得中咨协会或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评选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5、获得菲迪克工程项目奖。
    6、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7、完成工程咨询方面的专著或论文等。
    8、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的建设与
维护。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登录入口设在中国工程咨询网(www.cnaec.com.cn)。
    第十条 各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助中咨协会做好本地区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可根据需要
组织与本地区工程咨询业务相关的面授教育。
    第十一条 中咨协会负责做好远程教育课程的编写和录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的面授教育。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其他培训机构应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和授课老师等)经中咨协会审定后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向社会公布。培训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将培训合格人员
信息上传至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平台。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把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可按成本收取必要的费用,并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组织管理,课程
建设,师资酬劳,培训场地租赁,远程教育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与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撤销其当年内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且3年内
不得申请登记。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执业资格检查事项,并记入个人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不得违规操作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违反相关规定的,责成其改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如发现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将不再被认
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起施行。原《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方式学时分配表
名称
实施机构
科目
学时/年
使用时效
远程教育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
不少于30学时
当年有效
面授教育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其他培训机构
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
不超过30学时
当年有效
内部培训
工程咨询单位
专业科目
不超过30学时
当年有效
其他形式
见附表2
三年内有效
    备注:1、每学时时长为45分钟。
    2、远程教育学时,系统自动记录。
    3、面授教育学时,经中咨协会确认后,由组织机构通过继续教育平台进行申报。
    4、企业内部培训学时,经各工程咨询单位确认后,由咨询工程师(投资)通过继续教育平台进行申报。
    5、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学时不足90学时的,通过远程教育、面授教育或内部培训补足,不受远程教育学时分配规定的限制。
  
    附表2             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学时的折算标准
序号
申请事项
科目
折算学时
1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主要完成人(前3名)折算60学时,其他完成人
折算40学时。
2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务院继续教育管理
部门委托,承担与工程咨询有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类课题研究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主要完成人(前3名)折算40学时,其他完成人
(限5人)折算30学时。
3
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授课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授课4学时(含)以上的,折算60学时;4小时以
下的,折算40学时。
4
承担继续教育面授教育授课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授课4学时(含)以上的,折算60学时;4小时以
下的,折算40学时。
5
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试题命制工作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折算60学时。
6
承担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审工作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折算30学时。
7
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评审、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评审
工作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折算20学时。
8
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咨询工程师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折算60学时,其他
完成人折算40学时;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折算40学时,其他完成人折算30学时;三等奖主
要完成人(前3名)折算30学时,其他完成人折
算20学时。
9
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折算40学时,其他完
成人折算30学时;二等奖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前
3名)折算30学时,其他完成人折算20学时。
10
菲迪克工程项目奖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折算60学时(限5人)。
11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通过年度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90学时。
12
承担中咨协会委托的工程咨询类研究课题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40学时;与他人
合作完成的,课题负责人折算40学时,其他参与
人(限5人)折算30学时。
13
公开出版工程咨询类专著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独立出版的,折算9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
第一作者折算90学时,第二到第五作者折算60学
时,其他作者(限5人)折算40学时。
14
在发展改革系统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
工程咨询类论文(3000字以上)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
独立发表的,折算3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
第一作者折算30学时,其他作者(限2人)折算
20学时。
    备注:1、有以上情形的咨询工程师(投资),通过继续教育平台进行学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2、所列各项不能重复申请,可累计计算学时。
    3、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型奖项时,只能选择一个奖项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