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1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我局重新修订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
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1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房 屋建筑和燃气、供热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监管,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行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通过经认证的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对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参与主
体实施的监管。
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交易平台应按照其要求,向监督平台及时对接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招投标活动所涉及的时间,以交易平台显示时间为准。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第二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五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数字证书(CA)应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在系统中所做的
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主体持所需材料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确保
招标投标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按交易平台要求填写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委托代理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专业、招标方式、招标规模、计划工期、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批文总投资额
等信息。
(四)电子招标投标监管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平台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
后提交至交易平台。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通过交易平台同步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济南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等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交易平台的网络
地址和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平台编制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后提交至
交易平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统一下载,避免同一数据重复上传。
第十三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
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登录交易平台,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提交异议文件。异议文件应包含异议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答复期内通过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复,如异议处理涉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澄清、修改的,应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发布澄清、修改公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登录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提交异议文件。异议文件应包含异议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答复期内通过交易平台对投标人进行答复,如异议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过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自行获取。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签名,否则不予接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交易平台自动生
成递交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止,自动关闭投标文件传输通道,因投标人原因未成功传输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交易平台自动保存收到的投标人成功传输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电子投标活动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进行,即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
书(CA)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传输投标文件等。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人员及其他人员(公证人员、见证人员)等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成功传输的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限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由系统导出电子唱标单,并
推送给所有投标人。唱标单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及工期(供货期)等。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唱标单内容进行确认。
开标过程将由交易平台留痕备查。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自动放弃投标,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参与评标的企业业绩及项目班子成员及业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区域及相关网站滚动公示。
第二十四条 在开标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交易平台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待故障
解除后继续开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实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前,登录交易平台,录入经招标人同意的评标专家需求信息。专家的
抽取时间及抽取方法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省级综合评标专
家库终端抽取。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评标活动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原则上,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进行签到,并签订电子评标工作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通过交易平台提出,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居民身份证加数字证书(CA)的验证方式登录交易平台,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通过交
易平台对投标书随机编号,并对投标书的暗标部分进行分项随机拆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程序包括:
(一)初步评审
(二)详细评审
(三)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并进行数字签名。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
交易平台上自行打印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交易平台,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填写并提交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中标人名称(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报价和综合评分;
(二)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和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中确认项目无异议并承诺三十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登录济南市公共资源网站打印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原件扫描后回传至交易平台,中标人
可通过交易平台下载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
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监管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监督对象
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
(二)监督事项
对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开标、评标及
中标公示等环节进行监督。
(三)监督程序和时限
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示,在发布期限内全部在线监督检查。对已编制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在发出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抽取检查小程序,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对建设工程项目开、评标活动进行
实时监督。标后评估重点针对近半年来已经完成开评标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项目以及随机抽取的项目进行事
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无法继续进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将情况通报招标投
标各相关主体。待问题解决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可确认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登录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异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监管平台
依法依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十条 投诉被受理,需要进行组织专家评审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交易平台提出专家评审申请。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做出行政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四十一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开发商、数字
证书(CA)服务商及其它参与方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监管平台、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监管平台、交易平
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济
建招字〔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