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7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鲁财采〔2020〕24

各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
制形式、组织形式、所
在地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
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知》(财库〔2019〕38号)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
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
件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
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
三条
3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资格条件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
求;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
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备注:
1、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2、可以从该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
审加分标准,但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数量,以确保项目的竞争性。
4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
的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
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
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的资格条件;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注册;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
购活动的条件;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
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
(二)在制定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
6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超出采购预算;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超出办公需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备注:
仅适用采购人
7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08〕248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
017〕141号)
8
未公开采购需求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公开采购需求。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财采〔2018〕16号)
(三)在设置商务条款时的禁止行为
9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
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
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
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
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一条
10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
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
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
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二条
(四)在设置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
11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
款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
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条
12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
审因素的;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
一来源除外);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
条件;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
定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
210号)第九条
备注:
1、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
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但要保证具有类似
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数量,以确保项目的竞争性。
13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
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
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
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
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4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
除外);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
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
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的项目除外);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
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
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
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个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
210号)第九条
(五)在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15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四十条
16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九条
17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
谈判;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一条
18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
结果;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
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十四条
(六)在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19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
购;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
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
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20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条
21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
、收费等事项;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
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
谈判等;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
关信
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
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
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知》(财库〔2019〕38号)
22
违规泄露信息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
况;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
人情况;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23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未依法依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
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
目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24
违规收取保证金
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
备注:
仅适用于代理机构
25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26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
商质疑、询问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
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
商;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7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七)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时的禁止行为
28
未及时签订合同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
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18〕21
号)
备注:
仅适用于采购人
29
合同内容不完整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
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财库〔2019〕38号)
备注:
仅适用于采购人
30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
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
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中
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备注:
仅适用于采购人
31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
织验收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
职责权限不明确,岗位不分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
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
告;
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未将验收意见在“中国山东
政府采购网”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鲁财采〔2018〕70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备注:
仅适用于采购人
32
未及时支付资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
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
户;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
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知》(财库〔2019〕3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
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18〕21
号)
备注:
仅适用于采购人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2
评审前禁止行为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五条
3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
为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
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
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
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4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
义务;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
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存在关联关系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
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不公平竞争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
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
恶意串通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
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
件;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
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
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
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七条
4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
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
中标、成交项目;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
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七十二条
5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
履行合同;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五十四条
6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
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