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026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
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违法责任追究,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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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山东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夯实“承诺+信用管理”
准入管理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
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
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姓名、住址、身份证件有效期、
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供应商应当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声明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申领CA,实行全省CA统一认证,供应商无需重复申领。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平等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四)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现场提出询问;
  (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七)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守自身商业秘密;
  (八)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
政部门;
  (九)依法享受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价格扣除等政策;
  (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并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
  (六)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七)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情况真实、有效;
  (八)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递交地点;
  (九)在开标现场遵守纪律,不得影响正常采购秩序;
  (十)在评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答疑、澄清或承诺;
  (十一)中标、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
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十二)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
  (十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
  (十四)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十五)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或投诉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情况,
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不良信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信用档案中。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