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8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
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申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目录(见附件1)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和指导。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
细则。
    第六条  节能认定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照,证照样式和编号规则(见附件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
颁发。获证人可登录“爱山东”移动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验证人可扫描证照二维码验证真伪。
    节能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认定、备案、登记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
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有推
广应用价值,满足节能认定技术要求。
  (四)生产工艺合理,生产设备完善,产品批量生产,产品性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
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等推广、限制、淘汰目录有关要求。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检测设备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台套数量、规格型号),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二)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三)对无国家、行业或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五)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节能认定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申请企业可不提供。
  第十条  节能认定申请企业应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节能认定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资料。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齐全性与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
核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
  (三)通过审查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制发电子证照,生成查询二维码。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
异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确认存在的,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认定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节能认定。
  第十四条  当技术产品设计、工艺、标准等有重大改变时,应重新申请节能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
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技术产品性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有关要求的。
  (三)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等的。
  (四)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第十七条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
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及认定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
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4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提高便企利民水平,依据《山东省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厅对《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1月,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印发《认定办法》(鲁建节科字〔2014〕
2号),建立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有效规范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市场秩序,为培育发展建筑节能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将节能认定下放至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新《条例》,我们及时
修订发布了新的《认定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将认定产品种类、数量压减70%,认定工作通过我厅“山东省建筑节能技
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请、网上办理,落实厅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要求,2019年迁移至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有效提升了
节能认定工作效率。
  近年来,国家、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政务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实施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
办”、推行“电子证照”等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为抓好贯彻落实,我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网办系
统配置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行政确认事项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推动节能认定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和实
行“电子证照”,原《认定办法》规定的办理途径及程序等,不再适用于当前情况。为此,再次对《认定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并结合
当前形势,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清晰权责,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去年10-11月,我们组织对各市节能认定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全面梳理汇总存在问题、好的做法,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在评估基础
上,今年5月完成《认定办法》修订初稿,并利用各种会议机会组织各市住建部门和企业代表进行研讨修改;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厅
有关处室、各市住建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10月厅长办
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四部分,共十九条,对认定制度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监
管责任等,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且对行政相对人未新增任何义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办理程序。《认定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
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第六条修改为:节能认定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照,证照样式和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
布,各设区市自行颁发。获证人可登录“爱山东”移动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验证人可扫描证照二维码验
证真伪;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中,删除了“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明确办理时限。《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节能认定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规范事后监管。删除了暂时收回认定证书的相关规定并将原8类撤销认定证书的情形压减至4类,《认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技术产品性能指
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有关要求的;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等的;产品列入国家、
省淘汰目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