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招标投标法送审稿修订要点

发布时间:2023-05-05

  最重要修订:评定分离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招标人在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
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
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
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放弃或者违法,招标人可任选一方案,另选中标人、重评、重招均可。
  第五十三条   ……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
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参照本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实际操作层面的改变
  造价列入招标范围。原来服务类仅有勘察、设计、监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新增加了造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公布招标计划。
  自愿招标项目鼓励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首次公告至少十日前必须发布招标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项目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除属于应急、抢险等紧急用途的外,招标人应当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在内的招标计划,于首次招标的
招标公告发布至少十日前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公布;招标计划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更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一般应公开招标。
  现行规定只要求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一般应公开招标。新版规定扩大到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一般应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企业
投资项目,拟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理由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备案,投资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特别注意:不得限制只能以现金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担保。
  第十八条  ……
  ……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否则,除了责令改正,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而政府采购法要求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担保。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向担保。
  第十八条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对招标代理实行全国互联共享的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
  国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息全国互联共享,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
  现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
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新版招标投标法禁止类似做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以及含有倾向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允许集中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时期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进行集中资格审查或者集中招标,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等标期由二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小型工程十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其中,属于采购
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相应地,对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时间由十五日缩短为十日和五日。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通知;其中属于采购标准通用
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应当在至少五日前通知。……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终止招标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
国家政策变化等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及时在发
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有多种选择。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标,也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
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评标专家除了经济、技术专家,增加了法律专家。
  第四十三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
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可谈判实施细节。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但是在不影响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的实施细节进行谈判。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公示合并进行,评分和评标价应予公布。另外公告中标结果。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定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三日。
  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
的主要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在公示中标人的同时,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评分或者评标价,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招标人应
当书面告知其原因。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公布合同订立情况及变更情况,不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但处罚条款仍有“不提交书面报告的”,似是一漏洞。)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
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
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半拉子工程可重新招标,也可经备案后不再招标。
  第五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或者在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重新招标,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者相邻标段
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参照本法第五十一和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通知、公告,但有关中标候选人或者相邻标段中标人不接受选择的除外。
  明确招标人可对评委提出异议,并规定了时限。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认为评标过程、评标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评分存在错误的,
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者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
  对评标过程中收到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束后收到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评标过程、评标报告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招标文件可提出仲裁、调解途径。
  第六十二条  ……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调解等处理途径。发生该争议事项后,潜在投标人、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选择仲裁、调解等处理途径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受理有关该争议事项的投诉。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自调
解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可以调解。
  第六十三条  ……
  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其他已经实行的规定加以确认 
  PPP项目招标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三条  ……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  国家推广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
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实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九条   国家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规范
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招标人自主选择代表参加评标。
  第四十三条  ……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
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授权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实现专家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招标人可以辅助评标。
  第四十三条  ……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工作组或者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辅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
何更改或评价。
  招标人可以向评委说明法律法规内容。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并在评标过程中根据
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和介绍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
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应当随评标报告记录在案。
  有条件使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六条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档案资料保存十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每个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招标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明确禁止未批先招。
  第六十八条 招标项目依法需要先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招标人未取得批准即组织招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了民法典期间计算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
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名词规范化
  “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
  根据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的解释,“非法人组织”仍然包括分公司。
  “低于成本价”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
  政策引导
  鼓励全生命周期环境友好,鼓励科技创新、节能环保。
  第四十六条  ……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
  ……国家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强调效率和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
保证项目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