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20
10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新规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据悉,《目录》应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内容。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同时,各级审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
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者 张春晓 齐静)